恒业律师刘文霞:对标香港法律服务,优化跨境涉外业务实践思考
在香港两周的培训和学习紧张而又充实,结束的时候,心里小舒了一口气,说实话毕业4年多了,再次坐在类似教室的地方像学生一样端端正正听了两周课,这种感觉有点怀恋也有点累,但是回首培训的两周,还是收获颇丰。
首先,这次授课基本都是全英文,虽然自诩英文能力不错,但是说实在每天讲课的内容干货太多了,而且有的老师的讲课PPT不是提前发放的,再加上很多讲课的内容比如制裁与反制,项目融资,国际仲裁等平时也接触的少,所以两周的时间基本晚上都要在酒店预习第二天培训的内容到很晚,不然感觉跟不上老师的节奏。老师讲课的内容总体上我觉得都很不错,但是除了学到的具体知识,我感觉有其他几个感悟值得分享:
1、有关内地律师和香港律师或者是其他法域律师的合作问题。
本次主讲老师之一郑若骅老师在第一天讲课国际调解和仲裁的时候提到一个观点,说内地律师在和香港律师合作的过程中倾向于站在幕后,不太愿意冲在前面,所以她鼓励内地的律师在跟其他法域律师的合作的过程中能更多的冲在台前,这样才能更快的成长。我们培训的律师在跟当地的香港大律师交流的过程中,他们也希望在和内地律师合作的过程中内地律师能更多的参与进来。这一点我是很赞同的,回望自己跟其他国家律师合作的过程中,我也很多时候也是站在幕后。我觉得这一点包括和我在内的内地律师需要去修正。首先是语言,比如英语,很多律师对自己的语言不够自信,说到普通法,全是英语,心里就犯怵。关于语言我这次去培训的过程中可以感觉到大家的英语都很不错,没去培训的律师英语好的也大有人在,英语不好的也可以加强,所以我感觉我们首先要克服英语这道坎,大胆勇敢的去表达去运用。其次,我们对外合作很多时候适用的是不同的法域,不同的法律制度,所以很多时候我们律师觉得中国法外的法律不太懂,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做,就把案子主要介绍给境外律师去做。我认为这样反而错失了很多成长的机会。正是这些可以和域外律师合作的机会才能让我们更前沿的接触到域外法域实践性的法律问题,这对培养我们的国际法思维,锻炼外语能力,培养涉外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来说都是很好的机会,所以我觉得我们这些涉外律师要珍惜每次涉外合作的机会,真正地冲在台前,在每一次涉外合作中淬炼我们的国际法思维以及涉案法律服务的专业能力。
2、有关香港的律师制度问题。
(1)在去香港培训之前,我只是大概了解当地的普通法制度,这次培训后,我基本了解了香港大律师和事务律师的区别和分工,我觉得大律师和事务律师的区分让我有很多感想。比如,以我自己作为诉讼律师的经验来说,我本人跟当事人沟通的越多,对案子的理解就越深刻,也可能更利于我后续的庭审。但是香港的大律师一般不直接跟客户沟通,而是中间的事务律师跟客户沟通好后跟大律师传达,我个人会觉得这样不直接和客户沟通的制度会或多或少影响对当事人的判断以及对案件事实的整体把握。但是也了解到正是这样的分工制度让香港的法官更容易信任和当事人有所“隔阂”的大律师,也更易推进案件,同时也更容易让大律师将重心放在开庭,提高庭审的质量。所以不同的法律制度有不同的法律传统,各有利弊。
(2)去香港办理结婚的新人不仅仅可以去政府部门登记,还可以在律师的见证下结婚。这一点也是和内地的律师完全不同,因为内地的新人结婚只能去民政局办理,没有在律师见证下结婚的规定和传统。但是香港结婚除了在婚姻登记处进行外,还可以在律师楼进行,因为很多香港律师具有婚姻监礼人资质,根据普通法的规定,在婚姻监礼人面前宣誓登记结婚也视同在婚姻登记处结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点和内地的律师制度也是完全不同。
3、有关香港的调解制度。
香港设有专门的调解机构负责相关工作,内地调解工作主要由法官主导推进。香港采用促进式调解,内地则为评估式调解。适应了内地的评估式调解,我其实不太理解香港的促进式调解(调解员中立没有立场,让当事人之间自行推进调解)是如何能发挥作用的?也就是当事人自己都能调解了,为什么还需要调解员?后来经过检索,我觉得3个主要的原因是:(1)现实中有冲突的双方往往谈不下去,包括情绪对立,信息不对称什么的,中间多个中立的调解员他们更容易理智的谈下去。这个环节我觉得律师也代替不了,因为律师都是带着立场的,都想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没有调解员中立,当事人也互相不会信任对方的律师。(2)调解员在调解的过程中会不断梳理双方的谈话内容,确定双方背后真正的需求,有的时候梳理着梳理着双方误解也少了,对抗也少了,在更清晰结构的条件下,更容易自己找到答案。(3)很多商业性的纠纷双方考虑更多的是未来合作的问题,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双方自己达成双方可以接受的方案,双方怨气也少,未来合作也更顺畅。
我在培训中也了解到:香港对调解环节设置了明确要求,律师承接案件后,必须向当事人说明调解的性质与具体操作流程,未履行该告知义务,或将被予以行业纪律处分。与此同时,当事人如果无故拒绝采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即便案件最终胜诉,也可能需要承担不利的诉讼费用后果。这些措施致力于推动各方优先选择调解作为争议解决机制。
由此可见,香港的调解制度和内地迥然不同,我认为香港的促进式调解更适用于商事调解,这样让我想到了2025年12月3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的2026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商事调解条例》。商事调解活动范围限定于贸易、投资、金融等七大商事领域,或许在这些领域我们可以更多的借鉴香港的促进式调解,以让我们的商事调解得到更好的应用。
两周培训结束,总的感觉是累,但很值。知识上补了不少短板,认知上也看到了自己和外面打交道的习惯问题,以及两地制度差异背后的逻辑。接下来就是把这些思考落到实际工作里:涉外合作时主动往前多走一步,面对不同法域的制度多思考,多参与,多学习。





